連江縣水利局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fā)布時間:2018-05-15 15:51
連水利局〔2017〕377號
連江縣水利局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
和信用報告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要求,根據(jù)《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fā)改財金〔2013〕920號)、《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2016-2020年)》(榕政綜〔2016〕176號)及《關于落實社會信用建設規(guī)劃提升連江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連政辦〔2017〕61號)、《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連發(fā)改信用〔2017〕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就推動在行政管理領域中廣泛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一)信用記錄是指全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y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chǎn)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上述部門(單位)將信用信息及時錄入省(市、縣)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依法公開。
(二)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chǎn)品。
(三)信用報告由省、市、縣信用辦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nèi)可重復使用,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nèi)行政相對人出現(xiàn)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
二、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全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zhì)審核、評先評優(yōu)、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應當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并注重完善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同時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三、鼓勵在其他領域中應用信用記錄
鼓勵企業(yè)、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大宗交易、經(jīng)濟合同、合資合作等商業(yè)活動或其他活動中,根據(jù)自身防范信用風險的需求,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企業(yè)可憑企業(yè)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單位介紹信查詢本企業(yè)的信用記錄,個人可憑身份證查詢本人的信用記錄,有關部門要依法為企業(yè)、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查詢提供便利。
四、落實信用承諾制度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jù)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yè)單位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承諾違法失信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信用承諾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jiān)督;并作為我局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參考。
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
(一)落實主體責任。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各單位是我局查詢信用記錄和應用信用報告的主體責任科室,要制定本科室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事項清單并送局辦公室備案。各科室要及時將工作開展情況形成工作信息報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匯總后報送“信用連江”,每月15日前向縣信用辦報送工作進展。
(二)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時,應依法做好涉及企業(yè)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jīng)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nèi)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機構或個人。違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落實通報制度。各科室、下屬各單位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將行政管理事項中核查信用記錄和應用信用報告的工作小結報送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匯總后報送縣信用辦。縣信用辦將此項工作納入月通報內(nèi)容,并作為全年績效考核依據(jù)。
連江縣水利局
2017年11月29日